祖父就曾亲眼见过这种惨剧,大受刺激。
那人在江边搭了个简易的祭祀台子,把一个刚出生不足月的女婴放置其上点火焚烧。
就在祖父目瞪口呆,来不及阻止,这名女婴就被大火吞噬,祖父愤怒上前质问他为何如此残忍?
他却满脸无所谓的地说,他烧得是自己的女儿,他又没触犯律法,叫他少多管闲事,推开呆若木鸡的祖父扬长而去。
后来旁边的路人跟他说了更恐怖的事实:这个男人家接连生了四胎全部都是女娃,前面三个都是刚出生便被丢水里溺死或者活埋了,而这次还特意搞了个祭台就是献祭给上天,祈祷老天爷别再降生女儿了。
而他走访乡里才得知浙江温州、处州、台州等三府竟然都普遍存在这种丢弃、溺杀女婴的恶俗,当地的官府明知道却根本不管。
后来发现历朝历代,根本没有哪条律法禁止父母溺杀子女,朝廷无动于衷,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由于礼教及伦理偏见,古代女子只能在家相夫教子、日夜劳作,男性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跟较高的地位,女子被视作是吃闲饭的,她们的辛劳被无视或看作是理所应当,地位尴尬卑微。
所以家中有女儿的,娘家为了叫她在婆家不太受歧视跟委屈,就会索要高额的聘金,或者贴补更多嫁妆。
就类似于现代的彩礼聘礼攀比,相反的是儿子是招商银行,女儿是建设银行。
对于百姓来说,养女儿亏钱,不光家境贫苦的会杀女婴,一些家境富裕的富户为了以后少破财,也会杀女婴。
有人会觉得不要卖了也比杀了强啊,其实现代人的思维,可在这个封建落后的古代,婴儿的存活率很低,养育成本太高,要卖也得养到五六岁能活得住的时候,具备了自理能力。
可这养育成本他们也是不愿承担的,这些换成口粮可以支撑一个成年男子过得舒服一些。
本来杀人该是大恶,为伦理法理所不容,恰恰就是伦理伦常,强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等尊卑观念,导致百姓普遍认为子女在父母面前根本不算一个完整的,真正的“人”,子女是父母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人物品”。
问谁给他们的勇气?
律法啊!
刑律中说:烧死祖父母或者父母或夫之祖父母、父母,要凌迟处死!
而,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杀子杀女会受惩罚!
也就是说子不可弑父君亲,而父杀子天经地义!
何其不公,何其残忍!
祖父回来后长吁短叹,老泪纵横,精神颓丧了好久,后来他跟徐母徐父说,别人家的女娃咱们管不着,但咱们徐家的女娃要跟男娃一样去学堂读书,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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