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维权难事

芬芳人生 文润兰香 1470 字 1个月前

湖南省景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辉律师认为:虽说刘龙是否为商场员工会决定商场责任的大小,但商场不能推卸自己应负的主要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营业员猜疑和谩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遭打,其行为和结果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和第41条接受处罚,即“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还有一点必须指出,就此次事件来看,虽然刘龙不是商场的员工,但他是员工的朋友,是出于帮忙的目的打伤消费者的,那么,商场对员工的教育存在缺失。如果营业员与顾客有点摩擦,就叫来亲朋好友帮忙,不但会伤害顾客,也会损害商场的形象和信誉。

经过刘辉律师和非凡记者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对余国斌、杜慧两位伤者的所有赔偿款由商场和刘龙各自承担一半。

另一宗是药品打假,投诉无门的案件。

3月29日,打假人喻晖以病人身份到湖南医专第三附属医院看肝病专科门诊。

“你哪些地方不舒服?”医生问。

“我常感觉这个部位有点隐隐作痛。”喻晖一只手捂着自己肝部位置回答。

“是不是还感到全身无力?是不是感到食欲不振,不想吃油腻的东西?”

“嗯!”

几句问话,未作任何检验,医生便断定喻晖肝脏有毛病,马上向他推荐几种药,流通化纤丸、安终化纤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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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一个疗程要多少费用?”喻晖问。

医生随口答道:“1000多元。”

“能否给我加大剂量多开点药?”

“你身上带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