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章 不能置身事外,逾制的罪名

城南别墅凡数十所”。马璘营宅于皇城南长兴坊,“重价募天下巧工营缮,屋宇宏丽,冠于当时”。

马璘宅中,仅其中堂建筑,就“费钱二十万贯,他室降等无几”,在他发丧期间,京师上百人,假称是他的旧吏,争相去其宅第中吊唁,其实就是想一睹其宅第建筑的奢宏之貌:

德宗在东宫,宿闻其事;及践祚,条举格令,第舍不得逾制,仍诏毁马璘中堂及内官刘忠翼之第;璘之家园,进属官司。自后公卿赐宴,多于璘之山池。

壬申,毁元载、马璘,刘忠翼之第,以其雄侈逾制也。

当然,唐代宅第舍屋的逾制问题,绝不仅仅是发生在官宦之家,皇亲国戚之中,逾制现象尤为严重,如史书提到的长宁公主、安乐公主,都是以宅舍僭越而获罪的。

中宗女长宁公主西京第,则“左俯大道,右属都城,作三重楼以凭观。筑山浚池”。

安乐公主则与之“竞起第舍,以侈丽相高,拟于宫掖,而精巧过之。……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

建筑逾制问题,历朝皆有,其中有些逾制问题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就像一月初,司马懿弹劾曹爽的奏章中便有建筑逾制一事,

若是他司马懿胜了,这些逾制问题便会成为置他于死地的大罪了,这对于任何一个失败者来说都是如此,只要失败了,哪怕是没有也会变成有啊,

面对历代出现的对封建国家内部严格等级制度的僭越行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必然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对逾制行为加以限定、约束。

周代法制中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到现在为止保存下来的已经非常的少了。

《尚书大传》有“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这大概是周朝刑事法律中法条遗留最完整的了,这可能是当时打击强盗、违制等刑事犯罪的规定。

秦汉时代,封建国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禁止奢侈逾制的政策和有关具体的制度。